乘客为逃避支付车费跳车致伤,司机不负刑事责任
导读:邓某和陈某乘出租车过程中,邓某为了逃避支付乘车费用,在出租车行驶过程中跳车,导致重伤二级,出租车司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案情简介:2016年7月20日2时28分许,被害人邓某和朋友陈某饮酒后搭乘原审被告人李某驾驶的粤A*****号出租车从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东路开往目的地白云区江夏牌坊。在到达广云路江夏牌坊对面马路后,李某向邓、陈二人索要车资人民币51元,邓、陈二人质疑车资过高并拒绝支付且下车,李某下车阻拦并于2时51分许拨打“110”电话报警,后邓、陈二人要求到指定地点,李某则称将二人送回始发地越秀区沿江东路。邓、陈二人再次坐上李某的车后,李某驾车在广云路掉头并自北往南行驶,在途经广云路与黄石东路路口时,邓某要求下车并拉开右后方车门,被陈某阻止,李某反锁车门继续驾车通过黄石东路交通岗驶入云城西路,邓某再次要求下车,李某没有理睬继续行驶,当车辆行驶至云城西路北往南方向第一个交通灯前约十米处,邓某遂从车右后方玻璃处跳车,陈某发现后要求李某停车,李某驾车继续行驶几百米后停下让陈某下车,后驾车离开。陈某返回邓某跳车地点并报警处理。经鉴定,邓某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次日,李某接到交警部门通知后自行到案接受处理。
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无罪。
律师说法:本案中判断被告人李某是否承担刑事责任,首先要认定邓某的重伤二级与李某的驾驶车辆的行为是否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邓某作为一个正常的成年人,对从行驶中的汽车中跳下的危险性是有认识能力的,邓某自行跳车,是其自行将自己置于危险的境地,与李某没有关系。即便当时邓某是饮酒后乘车,但是在刑法中,饮酒对人的认识能力是没有影响的。而且当时邓某还有朋友陈某陪乘,在与司机李某的交涉中,不处于弱势,李某对邓某没有形成威胁形势。所以,邓某跳车是完全出于自愿。邓某跳车导致重伤二级与李某驾驶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其次,被告人李某对邓某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被告人李某作为一名出租车司机,对乘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是这个安全保障义务是有范围的,不是无限制的。当邓某想下车,要求李某停车时,李某不停车是一种自助行为,因为邓某不支付乘车费用,李某当然不能听从邓某的要求。在邓某通过拍打车窗要求停车未果的情况下,其打开车门自行下车,被同行的朋友予以制止,与此同时李某亦反锁了车门继续行驶,说明李某对行车安全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邓某从车窗跳车,是出于正常行驶状态中的李某无法预料到的突发情况,不可能苛求李某对邓某的突发跳车情况作出准确及时处置。
综上所述,李某对邓某的重伤结果不负有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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