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异议该如何处理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异议的处理方式为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的,公安机关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对不批捕理由不服的应怎么办?
公安机关对不批捕理由不服的应怎么办?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 批准逮捕 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如果是当事人对不批捕的决定不服的话,只能请求侦查机关向检察院申请复议。 检察院不批捕后,公安怎么处理? 1、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2、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 监视居住 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检察机关批准 逮捕的条件 刑诉法 第79条规定:对有 证据 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 刑罚 的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 逮捕 :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 证人 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10年 有期徒刑 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二、检察机关对请求批捕案件的处理 1、刑诉法第88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2、刑诉法第八十九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公安机关不服检察机关的不批捕决定,怎么办? 刑诉法第90条规定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四、对批捕后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做些什么? 1、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 羁押 。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 变更强制措施 。有关机关应当在10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 代理 人、近亲属或者 辩护人 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 一审 、 二审 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7、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包括逮捕)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综合上面所说的,不批捕犯罪人员说明证据还不足够,如果公安机关对于检察院做出的决定不服的话,是可以要求重新再次审理,但是必须要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犯罪的事实才可以,所以,任何一个程序都是有法律规定的,不能有任何违法操作的行为。
检察院不批捕的如何提异议
公安机关对检察院不 批准逮捕 的决定,认为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中,如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通知予以纠正。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 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 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检察院不予批捕的案件怎么处理
一、检察院不允批捕的怎么处理?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根据刑诉法第90条规定 :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二、具体情况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对于检察院不允许批捕的相关诉讼案件,一种是由于犯罪事实不成立的,或者犯罪证据不能支撑其犯罪事实的情况,另外对于犯罪事实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检察院也是可以不予批捕和起诉,具体情况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来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