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科学技术情报工作条例

导读基本信息发文字号以船总技[1984]36号效力级别 行业规范时效性 现行有效公布日期 1984-01-12施行日期 1984-01-12发布部门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正文内容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工业科技情报工作,适应船舶工业发展、国...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以船总技[1984]36号
效力级别 行业规范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4-01-12
施行日期 1984-01-12
发布部门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
正文内容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科学技术情报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工业科技情报工作,适应船舶工业发展、国防现代化建设和国民经济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科技情报工作是一项日益发展的科学技术事业。船舶工业科技情报工作是船舶工业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船舶工业科技事业发展中起着耳目、尖兵和参谋作用。加强船舶工业科技情报工作,充分发挥科技情报的作用,是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船舶工业发展的一项重要政策。

第三条 船舶工业科技情报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国民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船舶工业的方针、政策,及时地、有针对性地提供各种形式的科技情报,为船舶工业的科研、设计、生产、教学、贸易、经营、管理服务。

第四条 船舶工业科技情报工作要积极地、有计划地进行调整、改革,逐步建立一个布局合理、各有侧重、脉络贯通、效能显著的船舶工业科技情报工作体系。

第二章 体系、机构、职责

第五条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科技情报工作体系,由总公司与地区公司情报职能机构、总公司情报业务机构、总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情报室(科、组)以及科技情报网、站组成。

船舶工业科技情报工作体系,是国防科技情报和全国科技情报工作体系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总公司技术部统一领导船舶工业科技情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上级的有关方针、政策、条例和规章制度,制定船舶工业科技情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和规章制度;

2、拟制船舶工业科技情报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3、组织船舶工业科技情报人员的培训工作;

4、组织船舶工业科技情报的对外交流和国际合作,广辟情报来源;

5、组织本系统科技情报成果的评审及上报工作;

6、对船舶工业科技情报机构实行工作指导和业务协调。

第七条 地区公司应在科技部门配备专人负责本地区科技情报的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本地区所属单位的情报业务和开展科技情报交流活动。七院科技情报职能工作由七一四所代行。

第八条 六○一研究所和七一四研究所 是总公司的情报业务机构。两所的原则分工是:六○一研究所侧重于经济、工艺技术、民用产品科研生产等综合技术情报;七一四研究所侧重于军品方面的科研、设计、技术经济、科技管理等综合技术情报。

六○一研究所负责总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情报室(科、组)和各地区情报工作的业务指导;七一四研究所负责对七院各所的业务指导。两所主要职责是:

1、两所按原则分工,分别系统地搜集、整理、报道并向总公司所属各单位提供与船舶工业有关的国内外科技情报资料;

2、负责船舶工业科技情报(CB报告)系列的编制、管理和科技情报成果的登记、汇总及评选上报工作;

3、负责本系统出国人员带回科技情报资料的归口管理工作;

4、进行船舶工业科技情报研究,并开展各种咨询服务工作;

5、负责船舶工业科技情报刊物的计划管理工作。办好检索、研究、报道三类科技情报刊物;

6、具体组织、实施船舶工业科技情报人员的培训计划;

7、根据船舶工业的特点和需要,组织情报理论、方法和现代化手段应用的学术研讨活动;

8、组织船舶工业有关的国内外科技情报交流活动;

9、负责船舶工业科技电影的摄制、放映和录象等科技情报工作;

10、负责情报学会活动的组织安排和科技情报知识的普及工作;

11、受总公司委托统筹有关情报工作事宜。

第九条 总公司所属企、事业基层单位应设立情报室(科、组)。情报室(科、组)业务上由主管科研、设计、生产、教学的厂(所、院)长或总工程师领导。情报室(科、组)既是本单位科技情报职能机构,又是科技情报业务单位,业务上受总公司情报机构的指导。基层科技情报室(科、组)的职责是:

1、负责本单位科技情报工作年度计划和长远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2、承担上级科技情报部门分配的有关科技情报工作任务;

3、负责上报科技情报成果和科技报告系列工作;

4、搜集、整理、报道与提供本单位所需的国内科技情报资料,及时反馈需要提供的有关信息和数据。负责出国人员带回的科技情报资料的归口管理工作;

5、组织有关的国内外科技情报交流活动;

6、开展情报研究,为本单位制定规划、科研选题、方案论证、技术攻关、技术改造、改进经营管理等提供情报;

7、做好本单位科技情报刊物、情报资料的编辑出版工作;

8、负责本单位兼职情报员的组织和情报网站工作;

9、负责本单位声相科技情报工作;

10、负责本单位科技情报知识的普及工作。

第十条 专业情报网站是一种按专业组织的、专群结合的科技情报协作与交流组织,应本着大力协同,提高情报效益的原则,积极开展活动。船舶工业科技情报网站是船舶工业系统科技情报工作体系的组成部分,由总公司科技交流办公室统一归口管理,在总公司情报业务机构和地区公司指导下开展各种科技情报交流活动。

专业情报网站组织与活动的具体实施,参照《船舶工业科技情报交流网站组织办法》。

第三章 情报业务

第十一条 科技情报资料工作

科技情报资料是科技情报工作的基础。船舶工业各级科技情报机构,要根据各自的工作任务,充分利用自己的便利条件,广辟情报资料,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搜集。各单位之间,应本着互通有无、资源共享的原则,相互通报和交流使用所收藏的资料,尽量避免不必要的重复。

六○一研究所和七一四研究所应按原则分工,负责搜集、管理船舶工业所需的国内外科技情报资料,统订本系统国外原版期刊,逐步建立起完善的、科学的情报检索体系,形成本系统的情报资料中心,为船舶工业服务。

科技声象资料工作近期的重点是发展录相,同时积极搜集国内外有关船舶工业和海军装备的科技影片资料。国内科技情报资料工作的重点是,要建立起基层、行业的船舶工业科技报告系列,同时加强对国内有关专业会议和学术会议资料的搜集和利用工作。

各单位都应努力创造条件,采用推荐资料、定题服务、情报咨询、资料展览、翻译协作、复制提供等多种形式,提高资料利用率,积极主动地为广大科技人员服务。

第十二条 科技情报研究工作

科技情报研究是一项综合性的分析研究工作,它使情报更具有针对性和实用性,是一种重要服务方式。

六○一研究所和七一四研究所要及时为领导机关提供本行业规划、决策、贸易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情报。

各基层科技情报机构要为本单位制订规划、科研选题、方案论证、技术攻关、技术改造、经营管理等提供情报。

要做好情报选题工作,有计划地开展战略情报预测。

涉及面很广的情报研究课题,由六○一研究所和七一四研究所组织有关情报业务单位,共同协作完成。

各科技情报业务单位要做好情报的积累建档工作,坚持动态跟踪和各种统计数据的积累,有计划地完成年鉴、手册、概览等基础性情报研究资料的编辑出版工作。

第十三条 科技情报报导工作

船舶工业科技情报刊物是科技情报报导的重要形式。总公司系统各级情报机构应本着统筹规划、合理分工、减少重复、形式系列的原则,对现有各种科技情报刊物进行调整和改革。

各单位应按各自承担的任务,做好有专业特色的科技情报刊物编辑工作。

各种科技情报刊物都要建立编辑部,明确规定主编、副主编和责任编辑职责,以及稿件的审校制度,保证出版质量,提高刊物时效。

第十四条 科技情报的交流和国际合作

总公司所属各级科技情报机构,要主动配合技术攻关、技术改造、成果推广和军用技术向民用转移等,开展各种形式的国内科技情报交流和服务工作。

各级情报机构要与外事部门共同协作,充分利用各自的便利条件,积极开展、不断扩大科技情报的对外交流和国际合作。

总公司系统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各种外事活动和国内技术交流活动中得到的各种科技情报资料,要按有关规定及时交给本系统科技情报资料归口单位六○一研究所和七一四研究所,以便迅速处理,通报有关单位,尽快交流使用。

要有计划地组织编印供对外交流使用的船舶工业科技资料和刊物。

第十五条 科技情报理论和方法的研究

为指导科技情报工作的实践,推动船舶工业科技情报工作的发展,要结合实际开展科技情报理论、方法和现代化手段应用的研究,广泛宣传和普及科技情报知识。总公司所属各级情报机构,有条件的可设专职人员从事此项工作。

第十六条 科技情报工作的组织管理

各级科技情报机构都要加强科技情报工作的科学管理,应从实际出发,本着改革的精神,试行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适合科技情报工作特点和规律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情报人员的积极性,不断改进服务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情报效益;要积极组织开展群众性的科技情报工作,要加强情报工作的计划性和选题的针对性,加强与档案、标准、成果管理、出版、外事部门以及有关学会、技术交流组织的联系和协作,实行计划管理,提高情报工作效能。

第四章 队伍建设

第十七条 船舶工业科技情报队伍是船舶工业科技队伍的组成部分,其构成是:情报资料人员、情报翻译人员、情报研究人员、情报技术人员、情报编辑出版人员、情报业务管理人员及其它从事情报工作的人员。

第十八条 要建立一支又红又专的船舶工业科技情报队伍,不断提高情报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船舶工业的科技情报人员必须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热爱情报事业,遵守职业道德,提倡精神文明,具有与工作要求相适应的专业、外文和情报业务水平。

第十九条 船舶工业系统各级科技情报人员的配备,应根据其工作任务、范围、特点、资料数量和业务发展等情况确定。现有力量较薄弱的单位,应予充实加强。

船舶工业科技情报队伍要保持相对稳定,并应有计划地充实与本单位科研生产密切有关的专业人员,改善人材结构,逐步形成以专业人员为主的科技情报队伍,以适应工作的需要。

第二十条 从事船舶工业科技情报工作的各类人员的职称评定和晋升,应根据他们的工作岗位、性质,分别按照国务院有关科技情报人员技术职称暂行规定执行。各单位职称评定委员会应有情报人员参加。总公司科学技术业务职称评定委员会应设科技情报专业评审小组。

第二十一条 对在职科技情报人员要有计划地进行培训和提高。要选择条件较好的院校开办情报人员进修班或短训班,条件许可的单位可招收研究生,培养高级科技情报业务人员;总公司所属高等院校要有计划、有步骤地为在校学生增设情报课程;要积极创造条件,选派情报人员出国进修、考察、深造。

第二十二条 船舶工业科研、生产、教学和管理等人员是开展科技情报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各级科技情报机构要积极发动他们参加科技情报活动,亦可聘请有实践经验的离、退休科技人员参加科技情报工作,并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报酬。

第五章 成果奖励

第二十三条 船舶工业科技情报成果是科技情报人员辛勤劳动的结晶,是船舶工业科学技术成果的组成部分。科技情报机构和人员在情报服务中取得的显著效果按照科技情报成果奖励有关规定予以评定和奖励。

第六章 条件保障

第二十四条 科技情报经费是科研费、教育费、生产技措费和事业费的组成部分,各单位应在财务预算中专设科目列支。专业研究所的科技情报经费在科研费和事业费中列支;工厂在生产费或生产技措费、科研费中列支;院校在教育或科研费中列支;情报网站活动经费由总公司科研费列支。为了适应科技情报事业发展的需要和科技文献资料数量迅速增长的特点,科技情报经费应与之相适应。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有计划地给科技情报部门装备必需的复制、缩微、阅读、声相、电影以及印刷等技术设备。应根据需要与可能,统筹规划,积极而有步骤地采用电子计算机检索,逐步建成船舶工业科技情报计算机检索体系,实现船舶工业科技情报工作手段现代化。

第二十六条 科技情报部门的图书资料库、阅览室,以及复制、缩微、检索、声相、电影放映等公用服务设施,各单位在编制基建计划和分配用房时应预保证。

第七章 加强领导

第二十七条 总公司主管科技工作的副总经理主管科技情报工作。各单位主管科技工作的应有一名业务领导干部分管科技情报工作,每年定期讨论和解决科技情报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把科技情报工作纳入科技管理程序,并列入本单位考核内容之中。

第二十八条 加强党对科技情报工作的领导和思想工作,认真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注意改善科技情报人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让他们参加有关会议和外事活动。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聪明才智,做好各项情报服务工作。科技情报人员应得到与其他科技人员相同的待遇。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船舶工业科技情报工作中的保密问题,按照国家和总公司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船舶工业科技情报机构过去制定的科技情报工作条例、细则和规章制度,凡是与本条例相抵触的,均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十一条 总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有关规章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参照《国防科学技术情报工作条例》精神制定;其解释权属总公司。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总公司批准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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