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部门违反了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应该提起民事诉讼,还是提起行政诉讼

导读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征收部门违反了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应该提起民事诉讼,还是提起行政诉讼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如果征收部门不履行协议,被征收人如果提起诉讼,是应该提起民事诉讼,还是应该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是说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法律性质是不是民事协议。因为房屋征收行为本身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所以其行为主要组成部分的征收补偿协议,也应该不是一个民事协议,那么,这里的“诉讼”就应该为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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